3月13日13时51分许,深圳交警接到报警,报警人称自己驾车在宝安区新玉路行驶的过程中,被一辆黑色小车多次恶意别车。

  黑色小车驾驶人的一系列操作已严重影响到视频车的正常行驶,视频车驾驶人果断报警。接到报警后,交警迅速反应,在当日成功抓获涉事黑色小车驾驶人李某,并将其带回做进一步调查。

  经询问,原来,起初两车在正常行驶的过程中,黑色小车在未打转向灯的情况下突然向左变更车道,由于车距过近,视频车驾驶人便鸣笛示意。

  黑色小车驾驶人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。同时,李某车辆存在非法改装的交通违法行为,民警依法做出处罚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:

  时刻安全文明驾驶,如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,可缓解跟车时的紧迫感。遵守交通法规,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变道、超车。当遇到前方拥堵时,应遵守通行秩序,不要随意穿插。

  遇到交通事故,应首先保证自身安全,不要在车流中争执。轻微事故可按照轻微事故快速处理程序办理,尽快撤离现场。

  当遇到前车紧急并线或急刹车时,应当遵守“让速不让线”的原则,适当采取制动而不改变路线。如果自己也情绪激动,容易引发交通事故。

  碰到“路怒者”时,要通过合法方式处理,可以向交警反映。切不可因为对方“造怒”,自己也变成“路怒者”,否则将受到法律惩处,得不偿失。

  每位驾驶人应尽可能安装和使用行车记录仪,当行驶过程中突发意外情况,记录仪有利于还原事实真相。